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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14 00:55来源: IEEP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环保领域技术标准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支撑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是协会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是供团体成员及社会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是积极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满足环保行业发展需要及社会各界环保需求,促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引领科技创新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环境保护产品、工艺和技术标准;

(二)满足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营,环境评价、规划、决策、管理等咨询,环境绩效评估,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环境监测与检测,环境贸易、金融服务,环境信息、教育与培训等环境服务业市场需求的标准和规范等;

(三)环境领域相关从业者的职业标准;

(四)国际标准的对接与转化;

(五)其他涉及环境领域的标准和规范等。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IEEPA大写字母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包括: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工作组”)、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以下简称:领域标准专家组)。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机构,是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领导机构及专家咨询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会团体标准工作;

(二)研究决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核需发布或废止的协会团体标准,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分歧裁定。

第九条 标准工作办公室是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加挂名字,负责协会团体标准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协会团体标准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编制、审查、发布、复审、实施与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组织参加国家或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围绕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属性转化工作。

第十条 编制工作组是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机构,由提出标准立项申请并通过立项论证的单位或个人组织成立,由标准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需要,协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可向标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成立相关领域标准专家组,开展专业领域标准规划布局研究,协助标准工作办公室开展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具体立项工作,由标准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标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立项材料,论证结果在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官网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请,由标准工作办公室报请协会秘书处同意后,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由申请方组织成立编制工作组并按立项要求起草协会团体标准。鼓励编制工作组吸纳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共同编写协会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标准初稿和编制说明(提纲见附件二)完成后,提交标准工作办公室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在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周期为30天。编制工作组根据意见修改标准初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编写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编制工作组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准工作办公室。标准工作办公室,根据标准送审稿内容选定审查专家组织召开《送审稿》审查会,审查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并经协会秘书处同意。

第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采用会审方式,由审查专家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审查。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提纲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协会团体标准,由编制工作组根据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审查会专家组组长确认;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编制工作组修改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条 符合发布条件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协会会长签署发布公告(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的出版机构出版,其著作权归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所有。

第四章 复审、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由标准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

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六)。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由标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查论证,提出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当标准内容有过时或者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应启动标准修订工作。修订标准程序与制定新标准的程序一致,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二十五条 需废止的协会团体标准,由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协会会长签署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废止公告(格式见附件七)。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正式颁布后,协会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均可采用。相关单位执行协会团体标准时,对标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标准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标准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编制工作组应及时向标准工作办公室披露标准涉及的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披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商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三十条 标准工作办公室应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协会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前,对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三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工作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获得声明的,标准工作办公室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项协会团体标准,并责成编制工作组修订该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经向标准工作办公室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工作办公室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编制工作组的资助;

(三)标准工作办公室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销售收入;

(五)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