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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2-12-14 00:51来源: IEEPA

为加强对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的组织基础。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第二条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的全称;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承担。

第四条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超越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设定的活动范围;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新设分支机构应该向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二、理事会(委员会)和理事长(主任委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委员会)制,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理事(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委员)人数的1/3。分支机构设理事长(主任委员)一名、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担任理事长(主任委员)职务,需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 新设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如该分支机构的理事长(主任委员)非协会理事,则理事会直接选举该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为理事;新设分支机构为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如该分支机构的理事长(主任委员)非协会理事,则常务理事会应向下次理事会推荐该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为理事。分支机构的理事长(主任委员)担任理事2年以上的,可以增补为常务理事。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由现职领导干部或推举的专家担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原任理事长(主任委员)可为分支机构名誉理事长(主任委员)。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三、业务活动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依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章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所有,但可以在经过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秘书处批准后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中旬,分支机构应向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中的主要活动应载明时间、参加人数、内容、收支预算决算等情况。分支机构如果举行未在年度工作计划中载明的活动,须至少提前两周向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载明活动时间、人数、内容、收支预算等。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或联合其他机构举办活动,必须在活动场所和文件、用品等上按照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要求标注、放置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标志。

第十四条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鼓励分支机构在举办的活动、资料和出版物中推介协会的期刊、出版物、活动和其他分支机构的活动、出版物等。

第十五条 在分支机构工作场所,或其主办、承办或共同主办、承办的活动场所如果出现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或者言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重要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提供能全面反映活动情况的新闻稿。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应该书面委任专人负责财务处理事宜。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秘书处制订《分支机构财务报销指引》、《财务报销电子表单》等技术文件,辅导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处理经费报销事宜。分支机构举办或联合其他机构举办活动、承接课题、项目并有收入,需要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管理财务事宜并承担税费的,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收取项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其余由分支机构用于活动、课题、项目及业务发展支出。分支机构的财务支出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的,须提前至少两周向协会提交有关合作事宜的报告、合作协议、经费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过协会秘书处批准。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向协会提交项目经费收支报告。

四、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支撑单位的,支撑单位要和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签署支撑协议。分支机构向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报送的材料,也要同步向支撑单位报送。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及时报送信息,配合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秘书处完成北京市民政局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制订《分支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将予以撤销或合并到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积极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可以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理事长(主任委员)或予以撤销、合并。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撤销、合并时,其资产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处置。有支撑单位的分支机构撤销、合并时,如资产系支撑单位提供,则交由支撑单位处置。

本办法经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