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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生态经济技术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14 00:47来源: IEEPA

为了促进生态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生态经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转化和推广应用,规范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生态经济技术验证评价工作,根据《T/CSES 1-2015 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通用规范(试行)》、《T/CSES 2-2015 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测试通用规范(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生态经济技术验证评价(亦称生态经济技术实验评价,以下简称“验证评价”。英文缩写:ETV)是指受政府、生态经济开发者(所有者)、技术使用者或其他相关方的委托,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和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 通则》(以下简称《验证通则》)、《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 测试通用规范》(以下简称《测试通用规范》)的要求,综合运用分析测试、数理统计以及专家辅助评价等方法,对所委托生态经济技术的环境保护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气候影响、健康影响、和社会影响以及从其他生态经济观点出发的重要性能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测试、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第二条. 生态经济技术是指在技术性能、环境绩效等方面有明显改善的污染防治效果的生态生态经济新技术、装备和新型环境生态监测技术等,包括:

(一)采用了新的科学原理;

(二)技术和工艺方法上有创新或改进;

(三)采用了新的设计;

(四)采用了新材料、新药剂;

(五)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技术。

第三条. 验证评价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一)技术的科学性、对生态、经济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等;

(二)反映污染物削减效果的性能参数;

(三)反映技术特点的特征工艺参数;

(四)反映原材料消耗、能耗等水平的经济参数;

(五)反映连续稳定运行的可靠性参数;

(六)反映运行维护水平的管理参数等。

第四条. 验证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和委托,验证评价服务市场化;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独立评价,不受干扰;

(四)技术性能评价与环境绩效评价相结合;

(五)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

第五条. 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组织实施的验证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商有资质有工作基础的相关单位共同审核验证报告,同时接受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部委以及共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验证评价共商单位,依托自身科研咨询能力,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开展验证评价或测试的技术领域范围,经确认后成为验证评价机构或测试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 验证评价机构是指接受评价委托方委托,独立于评价委托方、技术使用单位,开展生态经济技术验证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技术的验证评价工作;

(二)接受协会委托,承担技术领域验证评价规范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

(三)根据需要设立项目验证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联合测试机构、评价委托方、测试对象所有者或运营方等利益相关方成立验证评价项目工作组,制订验证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并监督验证测试过程,并对验证测试报告(以下简称测试报告)提供咨询意见;

(五)对申报的技术资料、测试报告、验证评价过程中有关记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验证评价报告和验证评价结果声明;

(六)签订验证评价合同。

第九条. 测试机构是指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接受验证评价机构或评价委托方委托,开展生态经济技术验证评价测试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受委托,承担验证测试任务;

(二)参与制订验证评价方案,提出测试方案的具体建议;

(三)按验证评价方案组织实施测试有关工作;

(四)对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分析、数据处理等测试全过程质量负责;

(五)编制测试报告;

(六)签订验证评价测试合同。

第十条. 验证评价机构和测试机构从事验证评价业务不受区域限制。同时具备作为验证评价机构与测试机构资格的单位,对某一验证评价技术不可同时兼任验证评价机构和测试机构。

第十一条. 验证评价机构根据验证评价工作的需要组建专家组。验证评价专家组由行业专家5-7人组成,一般包括技术专家、工程设计专家、运营专家、管理、经济、健康和气候专家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验证评价方案的制订并提出咨询意见;

(二)帮助解决验证评价和测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为验证评价报告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评价委托方是指提出验证评价需求的一方。委托方应为在国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自愿向秘书处提出验证评价申请;

(二)申明待评价技术的来源,对待评价技术的可能的产权归属纠纷、技术侵权负责;

(三)提供真实、可靠、详实的技术资料;

(四)参与验证评价方案的制订;

(五)协助验证测试工作,对技术依托设施的稳定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协调技术依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方配合验证测试工作;

(七)签订验证评价合同,支付验证评价费用;

(八)按照规定使用验证评价报告、验证评价结果声明和标识。

三、验证评价

第十三条. 验证评价采用技术应用现场测试或实验室测试。当评价委托方提供的已有数据完全符合或部分符合验证评价规范等技术文件要求时,可采用以已有数据为基础的验证评价模式,或采用已有数据结合必要的补充测试的验证评价模式。

第十四条. 验证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技术审核、制订验证评价方案、签订验证评价合同、验证测试、数据评价、编制验证评价报告和验证评价结果声明、发布验证评价结果等。

第十五条. 评价委托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向秘书处提出验证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纸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一)《生态经济技术验证评价申请书》(见附件);

(二)评价委托方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验证评价技术的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工艺原理、适用范围、污染物处理效果、生态保护效果、健康效果、温室气体减少等主要技术参数、材料和药剂消耗、能耗等,主要创新点,工程化应用情况(或工业化试验情况),主要用户名录,已经申请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四)拟作为测试对象的设施情况介绍,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污染物和生态修复和处理能力与实际处理能力,工艺流程与总平面布置(含照片),主要工艺参数、设计参数与实际运行参数,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性能测试报告或至少七个工作日的运行监测与分析数据等;

(五)技术说明书、运行维护手册或操作规程;

(六)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技术引进合同或技术使用授权文件、科研项目验收意见或鉴定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申请验证评价的技术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

(二)符合验证评价业务开展的技术领域;

(三)已完成工业性试验或已有少量应用,技术依托设施可稳定运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设施所在地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与现有同类技术相比在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较为显著的污染减排效果、较好的技术经济性能;

(五)技术原理、工艺方法有创新或改进;

(六)符合科学原理,技术方法可重复、再现,主要技术性能可测量、可评价;

(七)技术专有权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 评价委托方应在《生态经济技术验证评价申请书》中认真描述技术自我申明。技术自我申明是评价委托方对技术的适用范围、性能指标、工艺参数、经济指标、运行维护等提出的申明,是编制验证评价方案的重要依据。验证评价方案将围绕如何证明技术自我申明的真实性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秘书处在接到评价申请后,应向委托方告知如下内容:

(一) 为保证验证结果和评价结论的可靠性,对技术作出较为全面、客观的评价,需要针对技术特点制定和实施周密的验证方案,需要进行多指标、多频次的验证测试,导致费用较高;

(二) 新技术的不稳定性将使验证评价结果蕴含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得不到预期的结果。

第十九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技术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技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 秘书处根据被验证评价技术的领域、依托设施等情况,向委托方推荐验证评价机构和测试机构,协调各方确定评价意向。当评价委托方提出受委托的验证评价机构或测试机构需要回避时,秘书处应当视情况重新协调委托验证评价机构或测试机构。

第二十一条. 验证评价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验证评价机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评价委托方。评价委托方应当按照验证评价机构提出的补充材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验证评价机构技术审核,当评价委托方提供的已有测试数据可满足验证评价规范和验证评价工作的全部或部分要求时,验证评价机构予以采纳,免除全部或部分测试任务。

第二十三条. 针对申请书中提出的技术自我声明,验证评价机构组织测试机构编制验证评价方案初稿,测算所需工作经费,并商评价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验证评价方案应包括技术依托设施的选择、测试周期、采样方案、检测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环境风险应对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验证评价工作经费一般包括:技术审核、编制验证评价方案、数据与质量评价、编写验证评价报告、验证评价专家组咨询、测试、验证评价项目管理与发布等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验证评价机构组织召开验证评价专家组、评价委托方、测试机构、技术依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方等验证评价各方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验证评价方案进行研讨,确认验证评价的工作内容,落实参与验证评价各方的工作职责,形成验证评价方案终稿。验证评价方案需由各方签字确认,由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验证评价机构、测试机构、评价委托方依据验证评价方案签订验证评价合同。验证评价活动属于市场化技术咨询服务,验证评价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咨询和委托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验证评价合同内容包括评价技术的名称、评价的性能指标、测试周期、采用的验证设施数量和地点、验证设施的操作方式、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评价报告的内容、验证测试期间发生事故和污染物异常排放的处理方式、争端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当测试机构不能独立完成验证评价测试的全部内容,需将部分测试内容分包给具有测试资质的测试机构时,应当与分包机构签订分包合同,并做好对该分包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测试机构对分包部分的测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验证评价合同生效后,评价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和验证评价方案要求,进行技术依托设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对测试对象进行适当的改造,安装检测计量仪表,以满足测试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测试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验证评价方案要求开展测试工作。验证评价机构应对测试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验证测试达到验证评价规范和验证评价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按照《验证测试通用规范》和验证评价方案要求编制测试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经其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计量认证专用章和测试机构印章(或测试专用章)骑缝章后,一式两份(纸制)送验证评价机构。由分包机构测试的结果应编入测试报告正文。

第三十三条. 验证评价机构根据验证评价规范等技术文件和验证评价方案,对技术资料、已有数据、测试报告、验证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数据和各种记录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编制验证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验证评价过程中,若需对验证评价方案进行较大的调整时,验证评价机构应与评价委托方、秘书处协商,并由各方书面同意。

当因评价方案调整造成验证评价费用发生变化时,验证评价机构、测试机构应当与评价委托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调整内容和费用,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验证评价机构至少应在收到测试报告的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验证评价报告,并向秘书处提交。验证评价报告应由验证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应在收到验证评价报告10个工作日内,依托技术委员会或专业领域的专家审核验证评价报告,报告审核通过的,加盖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公章后,提交评价委托方。如验证评价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失或与验证评价管理规范文件要求不符时,秘书处应书面告知验证评价机构,验证评价机构应按要求完善相关评价工作,修改报告后重新提交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商评价委托方向社会公布验证评价报告或验证评价结果声明。验证评价结果声明是概要描述验证评价过程、结果和结论的声明。

第三十八条. 验证评价标识(另外制定)是生态经济技术验证评价活动的专用标识,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持有。通过验证评价的技术,评价委托方可在该技术的说明书、宣传材料和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验证评价标识。验证评价标识以协会闫政评价标识标识为蓝本,复制时应保证其比例不发生变化,不得扭曲、旋转、修改、拆分,不得将其它文字或图像混入验证评价标识中。验证评价标识的颜色有彩色和黑白色两种,未经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允许,不得使用其它颜色。

第三十九条. 评价委托方在使用验证评价标识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未通过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的技术不得使用验证评价标识;

(二)验证评价标识不得用于证明评价委托方或技术、产品、服务达到了某一特定标准;

(三)验证评价标识不得在公司名称、与技术无关的产品名称、服务名称、域名或网页标题中使用。

第四十条.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验证评价机构、测试机构或评价委托方可终止本次验证评价。评价委托方需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及后续不可逆转的相关费用。

(一)依托设施运行条件变化,不能满足验证评价要求,且不能恢复的;

(二)工程设施故障等原因,按照委托方事先提供的操作规程无法妥善处理,造成验证测试无法按计划完成的;

(三)评价委托方有合理理由提出终止验证评价的;

(四)评价委托方存在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上述(一)、(二)、(三)款情况时,评价委托方仅需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及后续不可逆转的相关费用。发生(四)款情况时,双方按照验证评价合同提出的违约条款执行。

四、质量控制要求

第四十一条. 验证评价机构和测试机构应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方法,在验证评价相关文件中明确验证评价质量控制要求,保证验证评价业务的客观、公正和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验证评价质量控制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证评价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和要求;

(二)验证评价机构和测试机构的能力要求;

(三)验证评价过程文件管理要求;

(四)验证评价工作人员能力要求及培训要求;

(五)验证评价专家的能力要求和回避制度;

(六)文件和记录管理要求;

(七)验证评价过程的不合格控制;

(八)验证评价业务的持续改进。

五、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验证评价不是以产品标准为依据的认证活动,不评价技术是否合格。经过验证评价的技术不代表在任何应用条件下都能具有“良好”的性能。验证评价报告将客观陈述技术性能效果,不对技术的水平高低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 评价委托方故意隐瞒技术实情,引起评价结果偏差,造成损失的,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价委托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使用评价报告时,应如实、全面地展示评价报告的内容,采用变造、删节、拼接等方式误导他人,造成投资损失和纠纷的,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技术应用过程中环境损害的,评价委托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验证评价相关的规范文件,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另行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解释。

本办法经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