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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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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17051542号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生态经济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14 00:43来源: IEEP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不断完善生态经济领域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产业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和产业交流活动,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生态经济工程实验室(简称工程实验室)建设,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实验室是依托科技型产业型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在生态经济领域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和产业组织,是行业技术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实验室宗旨

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贯彻国家生态经济产业政策,聚集产业技术创新的优势资源;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产业技术进步的支撑和保障,推动产业技术发展。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

及时掌握行业动态,根据产业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展生态经济领域的核心技术及关键工艺、产品与装备等的试验研究,以及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为工程实验室的组织单位,根据生态经济产业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指导性文件。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为办事机构,负责工程实验室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认定管理制,生态经济领域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实验室的建设,达到基本要求后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秘书处组织审查、专家评审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组织单位努力为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组织申请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技术扩散及产业化。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成果推介等技术服务。培育和推荐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和北京市工程实验室。

第八条 组织单位聘请业内资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工程实验室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7—11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委员若干名。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生态经济产业技术发展的需求,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战略指导、技术咨询。

(二)根据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提出申请的工程实验室进行综合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作为协会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参与工程实验室的考评工作。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基础条件进行建设。依托单位负责提供研发经费、日常运行经费、以及研发人员、设备、场所等后勤支撑和行政保障。

第十条 工程实验室应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工程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效益分配、人才交流等制度。

第十一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依托单位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及时撤换,同时将领导成员的任命、考核和调整等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产学研共建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探索和建立面向行业的开放机制和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三条 协会根据行业技术发展的需求,每年发布工程实验室申报通知,凡是符合工程实验室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国际生态经济协会负责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所申报的工程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具有显著的产业技术特色。

(二)申请单位具备法人资格,长期从事生态经济领域的技术研发,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等。

(三)申请单位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同时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拥有一批能带动行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及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能够提供实验室开展技术创新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必需的研究经费、设备和基础设施。

(五)申请单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形成了一支从事生态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技术队伍。

(六)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面向行业的服务意识,具有行业数据统计、分析能力,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技术成果转化,重视科技普及,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七)申请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生态经济工程实验室申请书》(见附件一)和《生态经济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审查、认定程序

(一)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行业技术专家进行函审(评分制);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分制);

(四)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汇总,组织专家审议。申请单位已获国家或北京市工程实验室,且该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任务已涵盖或新增生态经济技术领域并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对所提申请工程实验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协会可直接审议认定。

(五)视情况适当组织申请单位进行答辩。协会组织专家提出审议意见,审批通过。

(六)协会发布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并择时授牌。

第十七条 工程实验室命名统一为“生态经济工程实验室”。

第四章 考评与撤销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工程实验室的管理,推进技术创新活动,协会负责组织专家每三年对其运行状况及绩效进行考评。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方向、研究条件、成果转化; 对外开放与交流,以及为促进行业技术发展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重点考评实验室取得行业技术创新成果;开展的技术成果推广情况;行业数据统计、分析情况;为同行业相关企业提供的服务情况;综合评价实验室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等。

第十九条 “考评”实行考评评分制度。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评的基础上,由专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 工程实验室按照工作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备案,作为工程实验室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评结论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考评标准另行制定)

考评结果在适当范围予以公示。其中:

考评为“整改”的工程实验室,根据考评意见要积极进行整改,整改限期一般为半年,不超过一年,届时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再次不合格者,撤销其工程实验室称号,收回授牌,向全行业予以公告。

考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撤销其工程实验室称号,收回授牌,向全行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经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