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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最新优惠政策指南——法律法规、财税篇(截止2020.2.13)

2020-02-13 19:08来源: 国际生态经济协会(IEEPA)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力量都投入到了这场战“疫”当中。为了群众、各企业单位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委政策供大家参考。本篇包含截止2020.2.13国家法律法规、财税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划重点: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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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日

划重点: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对象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红会总会、全国妇联、中国残联或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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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日

划重点:公开募捐应具有公募资格,开展公募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应备案。并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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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

划重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本次疫情为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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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相关文件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划重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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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划重点: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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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划重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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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5日

划重点: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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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划重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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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划重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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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划重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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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划重点: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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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25日

划重点: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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